2021年5月18日,重庆市XX生环支队执法人员对AA建材公司生产区域进行检查时发现,该公司油桶随意放置在厂区内,有印有“机油、工业闭式齿轮油”的油桶。
2021年5月20日,XX生环支队执法人员向AA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QQ调查询问,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。王QQ认可,隧道旁边小房子前的铁桶是机油桶,机油用完了放置在隧道前。大的废弃机油桶约5个,小的油桶4个,大都放置在隧道旁小房子前空地里,少数散落在厂区内。机油用于润滑窑车的轴承等设备,机油用完之后桶就废弃了,放在那里有段时间了;公司没有设置专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废机油,也没有对厂区内的废机油桶采取防渗等环境保护措施;其不知道哪种贮存方式最好,所以一直没有采取措施。
2021年6月8日,XX生环支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,以AA建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,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擅自堆放为由,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。并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,告知拟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(六)项规定,对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告知其有进行陈述、申辩、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。
2021年7月21日,XX生环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以AA建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对其处罚款十万元,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该行政处罚于同年7月26日送达AA建材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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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、要求听证等权利”。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、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”。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第二十条规定,“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告知当事人环境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、证据、处罚依据时,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。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处罚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,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,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”。第二十一条规定,“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,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,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”。据此,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、申辩权,有利于有权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详尽、具体,对于罚款数额,应当告知具体的额度,以符合行政处罚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以便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提出陈述和申辩,同时也防止行政机关因当事人陈述、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。本案中,被告XX生环支队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,仅告知拟对原告AA建材公司作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,未告具体定的数额,原告AA建材公司难以判断是否会因陈述申辩等行为而加重处罚,不利于原告AA建材公司的权利救济,未充分保障其程序性权利。因此,被告XX生环支队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。
撤销XX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;责令XX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
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行政处罚,除了应做到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足、适用法律正确,还应做到程序合法、裁量合理。朱立佳律师通过总结《行政处罚法》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等法律规定,总结出了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二十三个重要程序。诸多的程序问题增加了生态环境部门办案的难度,让企业看到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希望,也成为了法院审查的重点。同时,在环境执法日趋成熟的情况下,环境部门还应更加重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。
朱立佳律师从业多年,精通行政法,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案件,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,实务经验丰富,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,对行政法、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,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,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、民事案件,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办理。朱律师认为:做人,除了情怀,还要有功利;做律师,除了功利,还要有情怀。如您遇到行政纠纷,欢迎随时交流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